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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作者:规计科 更新时间:2009-12-25

  •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衬出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水基[2009]331号)和中共淮南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现结合我市水利工作实际,就我市水利系统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改革创新、科学务实的精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深化改革、完善制度,统筹兼顾、综合协调,坚持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为重点,用2年左右的时间,对2008年以来规模以上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排查。通过专项治理,使法规制度更加健全,市场交易活动依法透明,工程建设有形市场更加规范,诚信体系更加完善,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违法违规插手干预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为得到较好的解决,有效避免和防范职务犯罪的发生,腐败现象得到进一步遏制,水利工程建设“三个安全”目标得到较好实现。

    二、组织领导

    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和“归口管理”的原则。市水利局负责市直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专项治理工作,县、区水利(水务)部门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组织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专项治理工作,水利建设项目的主管单位直接负责所管项目的专项治理工作。市水利局成立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县、区水利工程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查、督导,研究解决专项治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指导开展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办公室设在规划计划科,主任由规划计划科负责人担任,农村水利科、监察室等相关科室分别抽调人员参加,办公室主要负责全市水利系统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安排,跟踪了解各单位专项治理进展情况,协调解决专项治理中的有关问题,负责全市水利系统专项治理情况的收集、汇总、梳理、通报、上报等工作,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三、工作重点和责任分工

    进一步推进决策和规划管理工作公开透明,确保规划和项目审批依法实施;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促进水利工程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行政行为、市场行为更加规范;进一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建立规范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体系;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责任制,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规范水利建设项目决策和审批行为

    着力解决违规审批及违反基建程序等决策和管理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突出问题,保证项目立项审批依法实施。

    主要措施:

    1、强化水利规划管理。加快规划编制、协调审批进度;完善规划论证制度,提高规划专家咨询与公众参与度,强化规划的科学性、民主性;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管,开展规划后评估;依法批准的水利工程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牵头单位:规划计划科

    配合单位:农村水利科、水政水资源和行政审批服务科

    2、规范水利建设项目审批。认真执行水利建设项目审查、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加强项目立项审批前置条件监管,严格实施水工程规划同意书审批、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审批、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水利行政许可事项,开展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完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积极推行网上审批和网上监察;加强与有关部门在项目分类、审批权限、报批程序等方面的工作衔接。

    牵头单位:水政水资源和行政审批服务科

    配合单位:规划计划科、水利管理科、农村水利科、监察室、防汛办

    3、提高水利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加大前期工作投入,积极推行项目前期工作招投标制度,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项目勘测设计任务,加强勘探测量工作,严格各设计阶段工程设计标准和等别,认真执行强制性标准和规程规范,确保勘测设计工作达到规程规范要求深度;加强概算编制管理,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严格控制工程造价;重视前期工作中的土地移民问题,从规划布局、工程方案比选论证、建筑物用地控制标准等方面从严把关,优选工程占地少、经济合理的工程方案。

    牵头单位:水政水资源和行政审批服务科

    配合单位:规划计划科、农村水利科

    4、加强对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的管理,严格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的报批、审批程序。严格执行设计变更手续,重大设计变更须报原审批单位审批;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550号),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确需调整概算的中央投资水利项目,须按程序报批;对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的项目,原则上先安排进行审计,视审计情况再进行概算调整,加强工程预备费使用和审批管理;严格资金拨付和使用程序,对未经审批的超概算、超计划的项目不下达预算,不支付资金。

    牵头单位:水政水资源和行政审批服务科

    配合单位:规划计划科、农村水利科、财务科

    5、督促地方配套资金落实。督促检查地方落实水利建设项目配套资金,各地应明确地方配套投资责任主体,合理分摊配套投资比例,加大地方各级财政投入力度,力争使地方配套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牵头单位:规划计划、财务科

    配合单位:农村水利科

    (二)规范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着力解决招标文件质量不高、评标工作不够规范等突出问题,防范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行为,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主要措施:

    1、严格执行标准招标文件,进一步细化有关专用条款;继续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并对相关条款进行细化。

    牵头单位:规划计划科

    配合单位:水政水资源和行政审批服务科、农村水利科、监察室

    2、规范招投标行为,改进和完善评标方法。建立防范低于成本价中标行为的机制,加强围标串标治理,有效控制围标串标、恶意低价中标行为;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规范招标代理行为。进一步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建立培训、考核、评价制度,规范评标专家行为;积极探索招标投标电子化;防范和打击水利建设领域围标串标、借用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履行招标投标程序,严格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严格审批非公开招标项目,确保依法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

    牵头单位:规划计划科

    配合单位:水政水资源和行政审批服务科、农村水利科、监察室

    3、健全招标投标监督和举报投诉处理机制。认真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水建管〔2006〕38号)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察暂行规定》(水监[2006]256号)等文件,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监督机制和监控体系,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强化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和行政监察工作,严格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

    牵头单位:规划计划科、监察室

    配合单位:农村水利科、财务科、质监站

    (三)加强工程建设实施、质量与安全监管

    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中监管薄弱、转包和违法分包、监理不规范、以及影响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突出问题,规范建设行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

    主要措施:

    1、加强制度建设。全面清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规章制度,分类作出处理,不适应的予以废止,不完善的及时修订,需要新出台的抓紧研究制定。加强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注重制度之间的配套衔接,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实效性。

    牵头单位:规划计划科

    配合单位:农村水利科、财务科、质监站

    2、切实落实公益性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责任制,规范项目法人组建,加强对项目法人的技术培训和指导,规范项目法人的建设管理行为。

    牵头单位:水政水资源和行政审批服务科

    配合单位:规划计划科、农村水利科

    3、规范民生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结合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农村饮水、灌区配套与节水改造、水土保持、农村水电等工程实际,进一步加强对项目法人组建、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等环节的监管,规范建设管理。

    牵头单位:农村水利科

    配合单位:质监站

    4、严把水利建设市场准入关。严格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准入条件,做好水利建设市场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资质管理和水利工程建设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市场清出机制。

    牵头单位:规划计划科

    配合单位:农村水利科、质监站

    5、加强建设监理管理。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等有关制度开展监理工作;积极培育水利工程监理市场,着力规范监理市场秩序;强化监理行为监管,督促监理单位严格履行监理职责,保证现场监理力量;加强监理人员知识更新培训,提高监理人员业务素质和实际能力。

    牵头单位:规划计划科

    配合单位:农村水利科

    6、加强合同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督促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及各市场主体提高依法履约意识,提高合同履行水平,加大检查和督查力度,防范水利工程建设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逐步建立水利工程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

    牵头单位:规划计划科

    配合单位:农村水利科、监察室

    7、严把开工审批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和《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44号)的规定申请开工,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工程方能开工。严格审核项目开工条件,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弄虚作假骗取开工审批的建设项目要严肃处理。

    牵头单位:水政水资源和行政审批服务科

    配合单位:监察室

    8、强化验收管理。严格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等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工作;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牵头单位:规划计划科、农村水利科

    配合单位:办公室、水政水资源和行政审批服务科、水利管理科、财务科、质监站、防汛办

    9、加强质量管理。健全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质量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落实质量终身负责制;完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经费,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提高监督水平;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确保质量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牵头单位:规划计划科

    配合单位:农村水利科、监察室、质监站

    10、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建立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相结合的管理体系,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责任主体,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加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和安全事故查处督导力度。

    牵头单位:办公室

    配合单位:规划计划科、水利管理科、农村水利科、防汛办

    11、加强基建财务管理。督促项目法人加强项目财务管理,严格资金拨付和使用程序,严禁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款,规范物资采购、合同管理等;完善灌区、农村饮水安全以及扩大内需水利工程等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对厅直管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审计,及时发现项目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落实,做到边审计、边整改、边规范、边提高,确保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牵头单位:财务科

    配合单位:规划计划科、农村水利科

    12、加强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实施工作专项检查和督导,督促、指导地方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补偿标准。

    牵头单位:规划计划科

    配合单位:财务科、监察室、防汛办

    (四)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着重解决水利工程建设信息公开不规范不透明、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以及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缺失等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逐步建立互联互通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

    主要措施:

    1、公开项目建设信息。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发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信息,公开项目招标过程、施工管理、合同履约、质量检查、安全检查、竣工验收和年度优质工程评奖等相关建设信息。

    2、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和各种媒体,完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平台,逐步实现水利行业信息共建共享。

    3、深入宣传报道。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强化对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牵头单位:办公室

    配合单位:规划计划科、农村水利科、监察室、防汛办

    4、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办法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逐步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制度。

    牵头单位:规划计划科

    配合单位:农村水利科、监察室

    (五)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稽察、监察工作,加大案件查办力度

    着重解决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和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招标投标、规划审批等突出问题,加大稽察、审计、监察、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预防和治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

    主要措施:

    1、强化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工作。加大对重点水利项目和重点民生水利工程的稽察力度;注重稽察工作成效,督促稽察整改意见落实,提高稽察工作效率;开展稽察成果分析和对策研究,促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规范管理;加强稽察法制建设,规范稽察行为。

    牵头单位:规划计划科

    配合单位:农村水利科、财务科、监察室、质监站

    2、强化水利工程建设监察工作。开展水利工程建设专项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加强对水利建设领域重点项目、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的监督检查力度。

    牵头单位:监察室

    配合单位:规划计划科、农村水利科、财务科、质监站

    3、加大案件查办力度。拓宽案源渠道,公布专项治理电话和网站,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剖析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查找体制机制制度存在的缺陷和漏洞,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牵头单位:监察室

    配合单位:规划计划科、农村水利科、财务科、办公室、水政水资源和行政审批服务科、水利管理科、防汛办、质监站

    四、方法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从2009年8月开始,至2011年9月底结束,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从2009年8月开始到10月中旬结束。具体任务是:

    1、成立组织机构。各县、区水利(水务)局和局直各单位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2、制定工作方案。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细化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进度和时间要求。各单位工作方案要及时报送市水利局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搞好宣传发动。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家和省专项治理工作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召开动员大会,采取网络宣传、信息发送等多种形式,广泛发动宣传。

    (二)深入排查阶段。从2009年10月下旬开始到2010年3月底结束。具体任务是:

    1、排查范围。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为重点,对2008年1月1日以来批准立项,目前已竣工和在建的项目进行排查。

    2、单位自查。各单位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查找项目决策、规划审批、招标投标、征地拆迁、资金拨付、资金管理、工程施工、建设监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等关键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提出改进的措施和办法。自查情况于2010年3月中旬报送市水利局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重点督查。市水利局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对重点项目组织抽查。

    (三)认真整改阶段。从2010年4月下旬开始到2011年6月底结束。具体任务是:

    1、及时整改。对于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抓紧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及时进行整改。

    2、完善制度。创新体制机制,完善分工负责和责任追究制度。全面清理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规章制度,不够完善的抓紧修订,不适应的予以废止,新出台的抓紧研究制定。

    3、推广典型。对各单位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好的作法和成功经验,及时予以总结表彰和推广,以点带面,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4、查办案件。健全举报投诉机制,严厉查处虚假招标、围标串标、擅自变更设计、截留挪用建设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

    (四)巩固成果阶段

    从2011年7月开始到2011年9月底结束。具体任务是:

    1、总结检查。各单位要对专项治理工作做到不走过场、不搞形式,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打折扣。各单位总结报告于2011年8月底报市水利局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建立长效机制。及时把专项治理工作中有效措施和经验转化为制度,进一步提出需要完善的法规制度和加强日常监管的工作措施,不断加强惩防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此次全市水利系统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通知》(中发[2008]9号)的重要举措。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经济发展大局,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突出问题所作出的重要对策,对于保证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科学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责任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切实落实任务,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制订本单位及所属项目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认真开展自查自整,确保不漏查、不留死角、不走过场。

    (三)突出工作重点。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和民生水利工程为重点,狠抓规划、审批、建设程序、招标投标、项目实施和质量安全等关键环节,强化监管措施,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管。在充分发挥行政监督部门职能作用的同时,要继续发挥行政监察、稽察、审计等外部监督机制,积极探索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增强监管效果的有效方法,发挥综合效能。

    (四)搞好协作配合。要把排查问题、整改落实、加强监管、完善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协调推进。要把专项治理工作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相结合,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及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与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相结合,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与推进政务公开相结合,利用信息平台,明确审批流程,公示项目建设信息和审批结果;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施相结合,努力取得既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又促进工作长远发展的综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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